卖出热轧卷板期货要满足什么条件
卖出热轧卷板期货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必须是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批准的注册企业生产的,必须附有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2.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应在生产日起的36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组成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
3.仓单必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4.可交割的热轧卷板重量范围是23-31吨/卷;
5.客户在进行某一热轧卷板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厚度分布需符合特定要求;
6.用于交割的热轧卷板,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7.交割热轧卷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且每张热轧卷板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磅差不超过±0.3%;
8.卖出交割应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通常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持仓手数需符合交易所的限仓制度。